中新经纬7月5日电 题:规制平台互联互通顽疾该如何下手
作者 叶明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
李文博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硕士研究生
【资料图】
在“大力发展数字经济”的2023年国家经济建设方向下,尽快根治互联网业界“屏蔽网址链接”顽疾,从而降低市场进入壁垒,促进竞争和创新,成为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应有之义。
针对中国数字经济互联互通实现方式的现存问题,可在借鉴欧盟理论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,构建起适应中国本土需要、体系完善的互联互通实现方式。具体来说,应在市场和规制间应取得有益平衡,增强竞争法规制方式的应对能力,优化行业法规制方式的实施细节。
在市场和规制间取得合理平衡
中国应通过市场化方式实现横向互联互通,关注反竞争效果。在数字经济中,消费者可同时使用多个竞争产品和服务,实现多归属,削弱锁定效应,但横向互联互通可能导致标准化和技术同质化。因此,欧盟选择审慎的市场友好方式实现横向互联互通,不要求披露信息。因网络效应下的市场扩大可能影响竞争格局,需注意潜在的反竞争效果和共谋行为。少数情况下,可通过规制实现横向互联互通,需成熟稳定且同质化的产品和难以实现多归属的情况,如基础电信领域。
中国应综合运用市场和规制方式实现科学合理的纵向互联互通机制。欧盟针对纵向互联互通采取规制化方式,而横向互联互通的拒绝行为尚未被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。在《数字市场法案》中,欧盟将互联互通义务限制在辅助服务范围内。中国互联网企业的封禁行为主要是拒绝实现纵向互联互通,相比横向互联互通,纵向互联互通只需开放应用程序接口即可实现,不会导致技术同质化。纵向互联互通为补充产品和服务提供了入口,降低进入壁垒,促进市场竞争和创新。
增强竞争法规制方式的应对能力
第一,在《反垄断法》中引入事前监管工具。欧盟《数字市场法案》规定了守门人对辅助服务、应用程序商店和侧载应用程序的纵向互联互通义务,但未考虑核心服务和具体实施框架。中国《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(征求意见稿)》对超大型互联网平台赋予开放生态义务,但仍需进一步明确纵向互联互通义务。欧盟法案限制了守门人纵向互联互通的范围,难以解决围墙花园问题。中国应将超大型互联网平台的纵向互联互通义务扩展至核心服务,并针对每个平台的特点制定单独的义务清单。
第二,在《反垄断法》中增设积极性救济条款。中国《反垄断法》对救济措施规定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、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,但缺乏积极性救济措施,无法强制企业实现互联互通并监督救济措施的落实。相比之下,欧盟在实施《欧洲联盟运作条约》第101条和第102条所规定的事后救济条款的过程中,逐渐确立了积极性救济措施。中国可借鉴欧盟的经验,在《反垄断法》中增设积极性救济条款,使市场监管机构能够强制披露互联互通信息、实施互联互通等救济措施,推动市场主体实现互联互通。
第三,在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中增设阻碍纵向互联互通行为条款。现有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对互联互通的规范有局限性,无法提供充分依据。为了解决这个问题,应考虑将阻碍纵向互联互通作为网络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,并增设专条加以规定。市场监管总局已在最新的修法动态中释明了立法原意,特别提及完善数字经济反不正当竞争规则,并详细规定了阻碍开放共享等网络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。
优化行业法规制方式的实施细节
第一,在实现纵向互联互通的过程中,行业监管部门应要求经营者遵循透明和非歧视性原则,提供明确的准入规则和条件,并避免自我优待或不公平对待不同主体。
第二,引导经营者建立互联互通许可定价机制。实现纵向互联互通需要经营者提供应用程序接口,这会带来固定成本和持续的边际成本和增量成本,应在双方间合理分配才能实现可持续的纵向互联互通。在基础设施监管方面,欧盟采用不同的准入定价制度,一般来说,接入价格应包括直接成本和合理的风险加价,以补偿提供者的建设和维护成本。中国行业监管部门应引导企业建立互联互通许可定价机制,建立互联互通许可制度并规定准入的规则和条件,准入价格应遵循公正、合理且非歧视原则,平衡许可方和被许可方的利益;最后,确定许可条款和准入价格,使双方对权益和义务有合理预期。(中新经纬APP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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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任编辑:孙庆阳 实习生 张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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